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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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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永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对清理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公示的通知
一、背景及必要性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我局按照“谁制定、谁负责”“谁起草、谁清理”的要求,对不符合当前上位法规定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及时废止或宣布失效,公布当前部分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起草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2.《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09年7月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公布 2018年7月1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第一次修改 2022年10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第二次修改 )
3.《永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永政办发〔2022〕24号)
三、起草过程及结果
本次清理工作由起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科室负责对本部门自2023年9月30日前制发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继续执行或建议废止、宣布失效的意见。于2023年12月上旬,我局起草了《关于将清理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公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同步征求各县市区(管理区)医保局、相关市直部门以及局相关科室(单位)意见,共计征集意见29条,均无意见。2024年1月,综合各方意见,我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完善后形成了《关于将清理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公示的通知》(送审稿)。2024年2月经党组会审议通过,2023年3月报司法局登记编号。
四、本次清理结果
《永州市医疗保障局 永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永州市财政局 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永州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湖南省2019年公立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专项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需要继续执行的17件部门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上述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永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申请和变更工作的通知》等已废止(含失效)的1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次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不再作为直接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