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2026-00199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医疗服务价格 |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26-33005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永医保发〔2026〕11号 |
政策解读:解读《关于规范整合康复、精神治疗、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政策解读:一图读懂《关于规范整合康复、精神治疗、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YZCR-2026-33005
永州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规范整合康复、精神治疗、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永医保发〔2026〕11号
各县市区(管理区)医疗保障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康复、精神治疗、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发〔2025〕67号)文件要求,对我市现行康复、精神治疗、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和价格核定,对个别骨骼肌肉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基层价格进行修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规范和定价
全市新增康复类项目46项、精神治疗类项目16项,同步制定一类价格、二类价格、三类及基层价格的全市最高指导价;新增美容整形类项目202项,美容整形类项目全部执行市场调节价;同时废止停用现行康复类项目34项、精神治疗类项目30项、美容整形类项目23项。现行骨骼肌肉系统“骶髂骨盆肿物切除费”项目基层价格高于三类价格的80%,根据《关于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19〕41号)规定,予以修正。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康复、精神治疗、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遵照新的价格项目收取费用。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所定价格属于最高限价,医疗机构不得上浮,可自行下浮,下浮不限。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协议约定并承诺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付费标准。
医保支付政策另行制定。
二、规范项目执行
(一)项目兼容。医疗机构有关医疗技术创新改良,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采取“现有项目兼容”的方式简化处理,按照对应的立项指南项目执行。
(二)价格构成。政府指导价已涵盖服务产出所需的各类资源消耗,价格构成已列明的各项成本消耗与基本物耗不得另外收取费用;同时价格构成中包含,但个别临床实践中非必要、未发生的,无需强制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减计费用。
(三)可收费医用耗材。除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以外,立项指南落地前价格项目除外内容的可收费医用耗材,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四)加收项目。实际应用中,同时涉及多个加收项的,以项目单价为基础计算各项加/减收水平后,求和得出加/减收金额,其中项目单价含时长加收。同一序列的加收项,不重复收费;不同序列的加收项,例如“01每增加10分钟加收”和“11运动功能训练(水中)”可以同时收取。加收项两位编码第1位相同的,视为同一序列。
三、有关要求
(一)规范价格公示。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须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认真做好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示和政策解读,确保公示信息全面、透明、可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强化联合监管。各县市区(管理区)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跟踪监测,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监测发现的疑点问题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常态化开展联合检查,严厉查处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串换项目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压实医疗机构价格管理主体责任,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行为。
(三)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执行日期前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已开立长期治疗方案、持续诊疗的患者,可按原价格标准执行至疗程结束。
4-1.永州市精神治疗类、康复类、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
永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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