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2025-00186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医疗服务价格 |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25-330010 | 信息时效性: | 待评估 | 文号 : | 永医保发〔2025〕18号 |
政策解读:解读《关于规范整合超声检查类和中医骨伤、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政策解读:一图读懂《关于规范整合超声检查类和中医骨伤、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YZCR-2025-330010
永州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规范整合超声检查类和中医骨伤、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永医保发〔2025〕18号
各县市区(管理区)医疗保障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以医疗服务为主导的收费机制,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发〔2025〕42号)和《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中医骨伤、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发〔2025〕44号)文件要求,对我市现行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中医骨伤、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下简称“超声检查类价格项目”和“中医类价格项目”),进行项目规范和价格核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规范和价格标准
(一)新增项目和价格标准。规范新增13项超声检查类价格项目,18项中医骨伤类项目、8项中医特殊疗法类项目,超声检查类价格项目实行通用型项目管理,中医类价格项目按照价格类别管理。超声检查类价格项目和中医类价格项目制定的一类价格、二类价格、三类价格、基层价格为全市最高指导价(详见附件1、2、3)。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超声检查类和中医类医疗服务,遵照新的价格项目收取费用。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所定价格属于最高限价,医疗机构不得上浮,可自行下浮,下浮不限。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协议约定其收付费标准。
(二)废止现行项目。同时废止停用现有76项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2项中医骨伤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6项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4)。
(三)医保支付政策。医保支付政策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规范项目执行
(一)项目兼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实施治疗过程中有关创新改良,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采取“现有项目兼容”的方式简化处理,按照对应的立项指南项目执行。
(二)价格构成。政府指导价已涵盖服务产出所需的各类资源消耗,价格构成已列明的各项成本消耗与基本物耗不得另外收取费用;同时价格构成中包含,但个别临床实践中非必要、未发生的,无需强制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减计费用。
(三)可收费医用耗材。除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以外,立项指南落地前价格项目除外内容的可收费医用耗材,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四)超声检查类说明。超声检查类价格项目应开展双侧超声检查,实际情况中单侧开展的,减半收费。
三、有关要求
各县市区(管理区)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跟踪监测,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调整信息系统相关参数,加强相关费用日常审核,强化基金监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认真做好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示和政策解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4.永州市超声检查类和中医骨伤、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
永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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