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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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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永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永州市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制度(试行)>的通知》
2023年11月10日,永州市医疗保障局印发《永州市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制度》(永医保发〔2023〕2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起草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基金监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3〕17号)、《湖南省医疗保障“十四五”发展规划》以及《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康永州“十四五”建设规划>的通知》(永政办发〔2021〕2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结合我市医疗保障工作实际,起草了《关于印发<永州市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二、文件起草的过程
2023年7月18日,我局起草了《关于印发<永州市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2023年7月18日,向局属各科室(单位)、各县市区(管理区)医疗保障局及各定点医药机构征求意见,并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2023年9月18日,结合各地反馈意见,我局对《关于印发<永州市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完善,形成了《关于印发<永州市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制度>的通知》(送宋稿)。2023年10月,通过廉洁性评估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等程序,现正式印发实施。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通知》对社会监督员应具备条件、职责及监督内容等相关事宜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