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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名称: 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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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行为的通知》
2023-02-08           来源: 永州市医疗保障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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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行为的通知》


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行为的通知》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好国家集中带量采购政策,规范低值医用耗材挂网、采购,解决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达到有效降低药品耗材虚高价格缓解就医贵的目的,对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行为进一步规范

二、文件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

2.《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规范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2号)

3.《关于印发《永州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湖南省2019年公立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专项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医保发〔2020〕1号)

4.《关于印发<永州市公立医疗机构低值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医保发〔2021〕15号)

5.《永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低值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永医保函〔2022〕15号)

6.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文件

、主要内容

1.《通知》对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

2.对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药品耗材的平台进行了规范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所需药品和耗材必须在规定的采购平台上采购

3.对落实好集采政策、规范采购行为作了明确要求,除特殊情况,严禁线下采购或网外采购。各级医疗机构备案采购药品金额不得超过本医疗机构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的1%,备案采购低值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金额不得超过本医疗机构年度低值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采购总金额的5%

4.在低值医用耗材挂网方面,强调了低值医用耗材资质审核、价格联动、价格纠偏、产品退出等方面的工作管理

5.对在我市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业务的企业实行备案制管理,动态调整,原则上未在我市医保部门备案的配送企业不得在我市开展药品耗材配送业务。

6.强化纪律,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阻止或妨碍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耗材入院,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对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耗材组织二次议价或以各种名目要求企业返点、返款、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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