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关于阶段性减征及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办法
永州市医疗保障局解读《关于阶段性减征及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按照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文件精神,我市决定从2020年2月1日起,对全市符合减征范围的统筹区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现将文件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该文件的背景和必要性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面临一定困难,企业关于减征及缓缴职工医保费用有期盼。实行减征及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渡过难关。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减征及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20〕10号)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实施意见》(永政办发〔2020〕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该文件。
二、减征范围及内容
(一)减征范围。从2020年2月1日起,按规定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职工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含大病医疗互助)不予减免。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医保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前期已足额缴纳减征期应减免职工医保费的,多缴部分可以按规定抵缴后续应缴的医保费。
(二)减征原则和期限。截至2019年12月底,统筹基金累计结存(扣除应付未付等资金后,下同)可支付月数大于或等于24个月的统筹区(具体为市本级)应实施减征,减征期限为5个月;可支付月数大于或等于12个月但小于24个月的统筹区(具体为宁远县、零陵区),减征期限为3个月;可支付月数大于或等于6个月但小于12个月的统筹区(具体为江华县、东安县、祁阳县、冷水滩区以及金洞管理区),减征期限为2个月;可支付月数大于或等于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统筹区(具体为回龙圩管理区和新田县),减征期限为1个月;可支付月数小于3个月的统筹区(具体为江永县、道县、双牌县和蓝山县),不实施减征政策。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各统筹地区自行解决。实施减征政策后,各县区(管理区)不得另行再降低参保单位缴费费率。
三、缓缴范围及期限
(一)缓缴范围。从2020年2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出现累计亏损的企业,可向参保地医保部门申请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
(二)缓缴期限。缓缴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年度内,不得延缓至2021年及以后年度缴纳。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减征期间不能同时享受缓缴政策。
(三)办理程序。参保单位申请缓交的,需填写《永州市困难企业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表》(见附件1)交至医保经办机构,如实向税务部门申报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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