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2-00100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医药机构动态管理考核办法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22-33006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永医保发〔2022〕28号 |
政策解读:一图读懂《永州市医药机构动态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YZCR-2022-33006
关于印发《永州市医药机构动态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永医保发〔2022〕28号
各县市区(管理区)医疗保障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市本级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永州市医药机构动态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永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1月25日
永州市医药机构动态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永州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考核评价和动态调整机制,提高医疗保障管理水平,规范医疗保障服务行为,切实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永州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是指与永州市医疗保障部门签订服务协议,为永州市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的医药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包括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特门及普通零售药店。
第三条 永州市医疗保障局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药机构定点管理政策和监督。经办机构负责定点医药机构动态管理
考核办法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 定点医药机构动态考核管理
第四条 定点医药机构考核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属医疗保障部门进行,市本级直接结算的医药机构由市级医疗保障部门管理。
第五条 每年度定点医药机构年度考核标准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各县市区(管理区)医疗保障部门贯彻执行,不得擅自修改。
第六条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督查、指导、抽查复核定点医药机构考核情况及考核结果申诉。
第七条 定点医药机构考核按自然年度进行。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组织有关人员对所属定点医药机构进行考核,年度考核原则上应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各县市区(管理区)应将定点医药机构考核结果及佐证资料上报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公示。
第八条 定点医药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为执行医疗保障政策、履行医疗保障服务协议、服务质量等情况。考核根据数据分析、日常检查、现场检查结果进行评分。
第九条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险对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的需要,每个年度对定点医药机构的考核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和完善,确保考核工作更有针对性、实效性,强化考核工作与医保重点任务、重点措施的深度融合,提升定点医药机构的自管能力。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与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续签挂钩。60分≤考核得分<75分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纳入重点监管对象,整改不到位的,不再续签医保服务协议;考核得分<60分的,不再续签医保服务协议。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与定点医药机构退出挂钩。实行定点医药机构动态退出机制。定点医药机构连续两年考核结果60≤得分<75的医药机构,暂停医保服务3个月,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终止或解除医保服务协议;考核结果得分<60的医药机构,终止或解除医保服务协议,1年内不得申请医保定点。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与定点医疗机构评先评优挂钩。结果分为四个等次:总分为100分,考核得分≥85分的,且在所属县市区医疗机构中得分排名前30%的,可评为优秀等次;考核得分≥75分的,且在所属县市区医疗机构中得分排名前60%的,可评为良好等次;考核得分≥60分,未达到良好等次的,评为一般等次;<60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永州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