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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2-00092 发文日期: 2022-09-14 发布机构: 市医保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管理
统一登记号: YZCR-2022-33004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永医保发﹝2022﹞22号
关于印发《永州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2-09-14           来源: 永州市医疗保障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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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解读《永州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一图读懂《永州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永州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管理实施细则通知

各县市区(管理区)医疗保障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永州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抓好落实。

永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99


永州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新型医疗保障监管机制,促进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高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规范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65号)规定,结合我市医疗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信用承诺、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评价与应用、信用信息披露、信用异议与修复等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管理,是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运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和医疗保障领域信用信息,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动态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确定医疗保障信用等级(以下简称“信用等级”),实施信用监管、信用奖惩措施,以规范信用主体医疗保障行为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透明、分级分类、动态调整、共建共享的原则,维护定点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和协议约定,加强诚信自律,规范医疗保障参与行为。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向医疗保障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提供相应的数据和资料,配合开展信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统筹全市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明确信用指标体系、信用评价方式、建立奖惩机制等,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全市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管理工作。

县市区(管理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管理相关信息的采集、录入、审核,依法依规开展信用评价,并做好评价结果的运用等工作。

第二章  信息归集

第七条  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信用档案,定点医疗机构信用档案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标识。定点医疗机构信用档案由定点医疗机构的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信用异议和修复信息构成。

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单位性质、法定名称、法定代表人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医保办负责人等信息

定点医疗机构的守信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信用主体在医保日常活动中的履约信息;守法经营、规范执业,认真履行医保定点服务协议,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准则

(二)主动守信承诺信息;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规定程序认定的与诚信相关的表彰、奖励等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记入信用档案的其他守信信息。

定点医疗机构的失信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保障领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服务协议,受到县级以上医疗保障部门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如一般失信信息是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或者其他失信风险行为产生的信息,有效期年。严重失信信息是指信用主体因《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信息,有效期年;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医疗保障行政处罚或行政决定的;

涉及医疗保障领域的纪检、公安、司法、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处理的失信信息;

)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五)机构类信用主体出现危害人身安全、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者连续年被列入医疗保障信用管理负面清单的,医疗保障部门还可依法依规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通过信用湖南、医疗保障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有效期为年;

2.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

3.在医疗保障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在行政管理中限制享受行政便利措施;

4.依法禁止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年内从事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活动,且列入失信名单;

5.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信用信息采集采取线下的方式,由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指标体系的相关要求进行采集,医疗保障部门对采集的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不得隐匿、虚构、篡改。

第九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障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审核、认定、更新等。信息采集的途径包括:

(一)定点医疗机构按照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主动提供;

(二)医疗保障部门从医保信息系统提取;

(三)医疗保障部门监管人员从日常监管中获取;

(四)医疗保障部门从湖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数据共享;

(五)医疗保障部门从永州市信用办获取信用主体在社会其他领域信用信息;

(六)其他符合规定的采集途径。

第十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自身诚信建设,提高公信力和守法履约的意识和水平。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按照国家规定推行信用承诺制度(附件1),并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依据。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守信自律,提高诚信意识。

第三章  信用评价与公开

第十一条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每个自然年度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信用评价一次,定点医疗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由市级医疗保障部门进行统一公布,评价结果自公布之日起至下一次评价结果公布之日内有效。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信用评价采取综合评分制,信用总分为100分基础分值为50加分值50分以自然年为记分周期,次年重新记分。原记分记录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信用信息档案中备查。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信用指标体系详见附件2。

第十四条  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划分四个等级:信用评分在85分及以上且未出现失信行为的划分为A级;信用评分在60分(含)以上、85分以下且未出现失信行为的划分为B级;出现一般失信行为的划分为C级;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划分为D级。

第十五条  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管理,将A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列入正面清单,将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列入负面清单。正、负面清单由永州市医疗保障局通过官方网站、信用湖南、湖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子系统等渠道对社会进行公布。

第十六条  疗保障部门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湖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子系统等平台为受评对象提实时查询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参与信用评价:

(一)主动解除服务协议的;

(二)未达到续签服务协议条件被解除服务协议的;

(三)评价年度内无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分类管理,综合运用于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检查稽核、支付方式等方面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奖惩应用:

(一)对信用等级为A的,可采取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中减少检查频次、全额返还预留金、服务协议续签实行绿色通道和容缺处理、适当增加总额预算指标等措施;

(二)对信用等级为B的,按正常规定进行检查稽核

(三)对信用等级为C的,警示约谈,重点监控其医保服务行为,适当扣年终考核分,适当增加检查稽核频次,适当降低医疗保障基金预拨付额度,扣除5%的预留金;

(四)对信用等级为D的,警示约谈,要求限期整改,全面监控其医保服务行为,增加检查稽核频次,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扣年终考核分,降低医疗保障基金预拨付额度,扣除10%的预留金。

第二十条 医疗保障部门应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与发展改革、大数据、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联系,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医疗保障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五章  异议申请与信用修复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认为其医疗保障信用信息的内容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信息采集、归集、披露、使用过程中存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途径在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评价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申请(附件3),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异议申请及证明材料之日起,属于本单位处理范围的,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处理;需要其他单位协助核查信息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处理。并将核查结果通知异议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信用修复是指失信的定点医疗机构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符合规定条件,按照规定程序,依申请获准停止失信记录公示和重塑信用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失信信息公示期限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作出信用评价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一)失信的定点医疗机构被评为信用失信之日起公开满6个月的;

(二)失信的定点医疗机构已对失信行为进行纠正,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履行完毕法定责任或者约定义务,失信行为的不良影响已基本消除;

(三)失信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公开期间无新增不良信用记录;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失信的定点医疗机构向做出信用评价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4);

(二)违法违规行为纠正、整改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作出失信认定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信用修复申请后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对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予以信用修复,并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 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的,按程序进行信用修复,并书面告知信用主体。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不予修复,并书面告知。

信用修复生效的,撤销对定点医疗机构失信记录的公示,但不撤销失信记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永州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附件1.永州市医疗保障信用承诺书

          2.附件2.永州市定点医疗机构信用评价指标

          3.附件3.永州市医疗保障信用异议信息处理申请表

          4.附件4.永州市医疗保障信用修复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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