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信息公开 > 履职依据 > 政策法规
索引号: /2021-00060 发文日期: 2020-04-21 发布机构: 市医保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特殊病种门诊 协议零售药店
统一登记号: YZCR-2020-33003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永医保发〔2020〕19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协议零售药店开展特殊病种门诊药店服务管理的通知
2020-04-21           来源: 永州市医疗保障局 【字体:   打印
分享到:


政策解读永州市医疗保障局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协议零售药店开展特殊病种门诊药店服务管理的通知》


永州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协议零售药店开展特殊病种门诊药店服务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金洞管理区卫计委回龙圩管理区社保医保管理中心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为更好地方便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参保人员就近购药,进一步规范全市协议零售药店开展特殊病种门诊药店服务管理,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协议零售药店开展特殊病种门诊药店服务管理的通知》(湘医保发〔2019〕31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受理

(一)申请条件

1.永州市境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且近3年基本医疗保险无重大违规违约行为,未受到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的行政处罚的医保协议零售药店

2.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配备特门病种90%以上的基本药物。

3.经营场所相对固定,并有一定规模。申报门店整体面积应不小于200平米,第一层面积应不小于120平米,设有开票区、顾客休息区、收银区、宣教中心、药房和库房等区域;经营场所如为租赁,应能提供5年以上的有效租赁合同。

4.特门服务工作人员(管理人员、药师、开票员、送货员)岗位设置合理,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特门经营场所至少应能配备2名执业药师,提供处方审批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服务。

5.对外销售特门药品价格不应高于公立医院挂网采购价(以省公共资源中心提供的公立医院药品挂网价格为参照),同时予以适当优惠(下浮5%以上,医保带量采购药品除外),且不得明显偏离市场价格。

6.具备相对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能够连接医保网络专线,与医保管理机构实时联网,真实、全面、准确、及时上传数据和结算费用,有24小时视频监控和完善的进、销、存系统对销售的特门药品实行扫描监管码并上传。设置身份识别(身份证或社保卡)读卡器和人脸数据采集系统,所有特门病人均需通过身份识别或者人脸数据采集进行身份确认,并对购药人(委托人)身份信息或图像信息进行采集。

(二)申请材料

零售药店填写《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药店申请表》,向所属县区(管理区)医疗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基本医疗报销特殊门诊药店申请表。

2.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门店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执业药师资格证等资质材料。

4.经营场所、规模的相关证明材料、药品配备情况和价格执行情况材料(包括申报前一年药品进销存台账、存量药品销售价格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网价格等)。

5.服务协议、内部管理制度、运营方案等。

6.信息系统基本情况、网络结构相关材料。

7.承诺书。

(三)申请受理与评估确定

按照材料受理、实地评估、社会公布、研究确定等4个步骤,县区(管理区)医疗保障部门对零售药店申请进行审查确定。

1.材料受理。零售药店申请按季度集中受理,每季度初向所属县区(管理区)医疗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受理机构对零售药店提供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给予登记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工作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及时限;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实地评估。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县区(管理区)医疗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家对申请特门服务的零售药店开展核查评估。评估工作从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3.社会公布。市医疗保障局通过网站或其他形式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4.研究确定。公示期满后,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公示情况10个工作日内审查确定是否可以签订协议。评估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书面告知同意签订服务协议,评估未通过的和评估通过但公示期间接到相关举报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不予签订服务协议并书面告知。

(四)协议签订

零售药店与有结算业务的医疗保障局协商谈判,在约定的时间内签订医保服务协议。因零售药店原因,未能在约定日期内签订服务协议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系统接入

市医疗保障局相关科室依据同意协议管理告知书和签订的服务协议,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医保软件系统安装。报受理机构验收通过后开通特门联网结算业务。

二、服务承诺

协议零售药店提供“特门服务”需提供以下服务承诺:

(一)所销售特门药品价格不高于公立医院挂网采购价,并在此价格基础上下浮5%以上的优惠(医保带量采购药品除外),并及时在医保结算系统中维护药品最高零售价和实际销售价格。

(二)药店专营“准字号”药品,不经营和提供“食字号”、“健字号”食品以及生活用品等,经批准的特殊疾病的特殊药品除外。

(三)建立健全特门病人特门审批表、处方、购药清单、购药记录、药品配送原始凭证、代购(领)情况登记等购药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四)设立送药上门服务电话,对有需要的参保职工提供免费送药上门服务。

三、协议管理

(一)协议零售药店提供“特门服务”严格实行协议管理,原则上每年签订一次。各县区(管理区)医疗保障部门每年对协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作为续签或终止协议的依据,对不符合“特门服务”条件的协议零售药店实行动态调整,建立退出机制。

(二)具备异地结算能力开展“特门服务”的协议零售药店,可以申请开通特门服务异地直接结算业务或跨、县延伸特门服务;各县区(管理区)跨管辖区域设立提供“特门服务”的药店原则上要从所在地已开通“特门服务”的协议零售药店中选定。

(三)协议零售药店提供“特门服务”应遵守基本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拒付相关费用、按照约定暂停服务协议等处理; 情节严重的,按照约定解除服务协议,五年之内不再续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与患者串通骗取或套取医保基金,包括冒名取药、虚假领药、目与实际购药不符、将自费药品或非药品纳入医保支付,不按规定限量开药、搭车开药以及主动向患者提供过度消费等。

2.不按规定审核资料,不按诊疗计划或医疗机构药品处方配送或购药,给正在住院治疗的病人提供购药服务。

3.特殊病种用药品种备药不够、常用药品缺货或送药不及时,导致患者投诉。

4.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药品进、销、存数据,或进、销严重不符的。

5.将店内服务区和柜台承包、出租、转让给其他单位与个人经营。

6.其他国家或湖南省相关规定中的禁止行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永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421


    附件:(永医保发〔2020〕1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协议零售药店开展特殊病种门诊药店服务管理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回到 顶部
Document

主办单位:永州市医疗保障局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逸云路1号

湘公网安备 43110302000125号 网站标识码:4311000057

永州市医疗保障局版权所有 湘ICP备05009375号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联系电话:0746-8328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