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1-00062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公立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价格目录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20-33005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永医保发〔2020〕35号 |
关于印发《永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0)》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健局、财政局,金洞管理区卫计委、回龙圩管理区社保医保管理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加强全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依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全面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19〕40号)、《关于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19〕41号)、《湖南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19)》,对永州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目录进行了调整和全面整理,形成了《永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0)》(简称《目录》见附件),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是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疗服务价格目录和规范,各县区(管理区)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严格遵照《目录》,规范管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价格行为,落实医疗服务价格日常监测监管工作。
二、《目录》中项目价格标准为我市最高指导价,各地应严格规范项目价格管理。
三、各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医疗改革措施,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凡是价格项目“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另计费用的医用耗材,一律不得在项目价格之外另行收费。
四、各医疗机构要提高医疗价格的透明度,在门诊收费处等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解读医药价格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全市医保部门要及时收集《目录》在实施操作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市级医保、卫健、财政部门将结合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适时组织《目录》修订更新工作。
附件:(永医保发〔2020〕35号)关于印发《永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0)》的通知
(永医保发〔2020〕35号)附件:永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目录
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