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0-00009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减征及缓缴 职工医保费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20-33002 | 信息时效性: | 文件截止日期 | 文号 : | 永医保发〔2020〕15号 |
政策解读:永州市医疗保障局解读《关于阶段性减征及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办法》
永州市医疗保障局 永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减征及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办法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及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20〕10号)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实施意见(永政办发〔202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及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减征范围和期限
1.减征范围。从2020年2月1日起,按规定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职工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含大病医疗互助)不予减免。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医保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前期已足额缴纳减征期应减免职工医保费的,多缴部分可以按规定抵缴后续应缴的医保费。
2.减征原则和期限。截至2019年12月底,统筹基金累计结存(扣除应付未付等资金后,下同)可支付月数大于或等于24个月的统筹区(具体为市本级)应实施减征,减征期限为5个月;可支付月数大于或等于12个月但小于24个月的统筹区(具体为宁远县、零陵区),减征期限为3个月;可支付月数大于或等于6个月但小于12个月的统筹区(具体为江华县、东安县、祁阳县、冷水滩区以及金洞管理区),减征期限为2个月;可支付月数大于或等于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统筹区(具体为回龙圩管理区和新田县),减征期限为1个月;可支付月数小于3个月的统筹区(具体为江永县、道县、双牌县和蓝山县),不实施减征政策。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各统筹地区自行解决。实施减征政策后,各县区(管理区)不得另行再降低参保单位缴费费率。
二、缓缴范围及期限
1.缓缴范围。从2020年2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出现累计亏损的企业,可向参保地医保部门申请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
2.缓缴期限。缓缴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年度内,不得延缓至2021年及以后年度缴纳。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减征期间不能同时享受缓缴政策。
三、完善经办管理服务
1.规范缓缴申报。参保单位申请缓交的,需填写《永州市困难企业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表》(见附件1)交至医保经办机构,如实向税务部门申报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
2.完善经办管理服务。医保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减征费用核算,及时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实施减征或缓缴政策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含个人账户划拨),要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3.完善信息平台管理。医保经办机构要尽快完成职工医保费征缴信息系统的优化升级工作,要明确业务办理规则,标识减征单位,确保缴费单位顺畅办理减免或缓缴业务。
四、相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积极推进,认真做好减征及缓缴职工医保费的相关工作。各县区(管理区)医保、财政、税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沟通协作,认真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确保阶段性减征及缓缴职工医保费政策落实到位,确保参保人员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2.强化基金管理。医保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密切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管控基金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
3.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区(管理区)医保和税务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发布相关政策、解读和操作问答,确保缴费企业对阶段性减征及缓缴职工医保费政策应知尽知。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2月1日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永州市医疗保障局
永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