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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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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函〔2021〕39号)文件精神,为组织全市医药机构做好参与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的采购和使用工作,确保患者用上降价后的带量采购药品,现将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结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机构范围: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全部参加,前期已自愿参加第四批国家集采、且按要求上报年度药品需求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按要求参照执行(以下简称“医药机构”)。
二、执行时间:中选结果于2021年5月10日在全市统一执行。
三、药品范围: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第四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湖南)中选结果,即45个中选药品及相应规格、包装(详见附件1)。
四、医药机构价格执行:全市医疗机构严格按照药品零差价销售,医保协议零售药店允许在中选价格基础上按不超过15%加价销售。若发现医药机构使用国家集采中选药品未按规定价格进行销售的,可直接向永州市医疗保障局或辖区医疗保障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0746-8328680。
附件:
1.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 联盟地区(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表
2.第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 联盟地区(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表
3.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 联盟地区(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表
4.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 联盟地区(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表
永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10日